(2016)皖050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苗高琪与曹晓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高琪,曹晓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苗高琪,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曹晓甜,女,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苗高琪申请执行曹晓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曹晓甜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04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胡存祥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