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5组与钟开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五组,钟开碧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五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组。负责人:赵顺福,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殷豪,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开碧。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五组因与被申请人钟开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五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蹇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