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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左乾江与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乾江,尚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832号原告左乾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尚小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左乾江与被告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乾江诉称,被告尚小娟于2013年5月25日、2014年9月1日,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二次向原告父亲左凤泉借款42100元、10000元,共计52100元。2014年11月左凤泉去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100元,并按银行借款同期月利率0.009付给原告利息14123.70元,其中42100元从2013年5月25日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共33个月利息为12503.70元,10000元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为18个月共计利息1620元。被告尚小娟辩称,借原告父亲左凤泉42100元是用于酒行周转,10000元用于治病。两次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现在被告与丈夫高君红之间离婚案件尚未审结,被告暂时没有能力归还借款,等离婚案件有结果后再想办法还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左凤泉生前与被告尚小娟有生意往来。2013年5月25日,尚小娟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左凤泉款42100元未归还,2014年9月1日,尚小娟再次借左凤泉10000元,两次借款尚小娟均给左凤泉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对借款时间及利息等均未约定。2014年11月9日,左凤泉去世,其子左乾江持借条向尚小娟索要无果后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原告之父亲左凤泉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现左凤泉已死亡,其子左乾江持借条向债务人尚小娟主张权利,尚小娟对此无异议,理应归还借款,但其未予归还,对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对于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及利率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小娟归还借原告左乾江款521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左乾江负担356元,被告尚小娟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