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倪磊诉被告赵金明、纪娟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磊,赵金明,纪娟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159号原告倪磊,男。被告赵金明,男。被告纪娟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磊诉被告赵金明、纪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