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燕、王国印诉新疆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王国印,新疆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587号原告:张燕,住伊宁市。原告:王国印,住伊宁市。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辉,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屈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王国印诉被告新疆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