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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彭国清与彭宗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清,彭宗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彭国清,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宗清,男,1968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清诉被告彭宗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国清负担。审 判 长  范 韬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