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彭国清与彭宗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清,彭宗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彭国清,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宗清,男,1968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清诉被告彭宗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国清负担。审 判 长 范 韬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