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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兴荣;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531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对原告赵兴荣诉被告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微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六行中“…住东苏省…”,应补正为“…住江苏省…”。审 判 长  陈佳亿审 判 员  孙祥海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