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兴荣;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531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对原告赵兴荣诉被告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微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六行中“…住东苏省…”,应补正为“…住江苏省…”。审 判 长 陈佳亿审 判 员 孙祥海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