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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敏与代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代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72号原告梁敏,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剑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树如,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冬,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敏诉被告代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敏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