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敏与代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代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72号原告梁敏,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剑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树如,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冬,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敏诉被告代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敏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