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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匡X、王X波、赵X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X,王X波,赵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匡X,女,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县。因本案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波,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女,1979年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12组。因本案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被告人匡X、王X波、赵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匡X、王X波、赵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匡X、王X波、赵X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匡X、王X波、赵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匡X、王X波、赵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