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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付玉申请执行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16号申请执行人:付玉,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天甲,总经理。被执行人: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法定代表人:叶永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付玉申请执行峨边明珠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峨边明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登金审 判 员 : 周 艳代理审判员 : 彭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唐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