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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程湘海与杨蘅彬、杨然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湘海,杨蘅彬,杨然,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鲍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14号申请人程湘海,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杨蘅彬,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被申请人杨然(系杨蘅彬之夫),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7511053617,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杨蘅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鲍连忠,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湘海与被申请人杨蘅彬、杨然、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鲍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蘅彬、杨然、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鲍连忠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程湘海名下的位于××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4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程湘海名下的位于××房屋一套。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杨蘅彬、杨然、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鲍连忠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