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盛廷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06号罪犯盛廷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盛廷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2012)贾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9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盛廷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盛廷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盛廷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盛廷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廷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