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