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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