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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建胜与李世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胜,李世超,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立龙,陈力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76-2号原告刘建胜,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李世超,住邢台市任县。第三人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郭守敬大道**号。第三人陈立龙,住邢台市任县。第三人陈力红,女,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任县,系第三人陈立龙妻子。原告刘建胜诉被告李世超、第三人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立龙、陈力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刘建胜负担。审 判 长  贾增亮审 判 员  高彩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