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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方恒军与陶能玉、张筱红、芜湖万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众发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恒军,陶能玉,张筱红,芜湖万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众发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51号之二原告:方恒军,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能玉,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张筱红,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芜湖万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陶能玉,总经理。被告:芜湖众发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阳明路。法定代表人:陶能玉,总经理。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旋,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恒军诉被告陶能玉、张筱红、芜湖万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众发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其提供的担保物陶新兰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和平大厦的房屋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陶新兰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和平大厦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