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天文与谭勇波、谭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文,谭勇波,谭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501号原告李天文,男。被告谭勇波,男。被告谭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文与被告谭勇波、谭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文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99元,合计998元,由原告李天文负担。审判员 薛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