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迟请霞诉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清霞,张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迟清霞,女,地址扎兰屯市哈多河镇。被执行人张宝龙,男,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迟清霞诉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036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