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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斐艺与叶杨朔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斐艺,叶杨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吴斐艺,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叶杨朔,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吴斐艺与叶杨朔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斐艺要求被执行人叶杨朔支付人民币66,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杨朔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杨朔应支付给申请人吴斐艺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抚养费47,500元,经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叶杨朔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结清。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