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世平与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平,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2988号原告马世平,女,1973年7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三区56号楼12门。法定代表人郑志利,男,该单位总经理。原告马世平与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世平、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志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世平诉称:原告先与被告签订了《入会协议书》,后又向被告提交了《私教服务申请书》。内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健身会员,并向原告提供私教课程服务,原告则需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原告已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但被告却因自身问题(拖欠健身房场地业主租金)导致停业,致使被告健身房众多会员不能正常健身,享受合同权利。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沟通,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入会协议书、私教服务申请书、会员私教服务申请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健身会费共计116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请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会员服务合同。第一,答辩人公司于2008年1月8日成立至今,已有8年的经营时间,一直致力于服务天通苑社区居民,有了一定的品牌和口碑,由于近一年多对面又新开了一家健身公司,周围市场竞争,效益下降,人员流失,储备人才欠缺,直到2015年冬季,健身行业进入淡季,经营比较困难,尚能继续维持经营,因欠房东近一个月租金,也多次和房东沟通,希望理解,并尽快支付房东租金,但房东2016年2月8日早晨擅自强行将公司大门锁了,公司被迫暂停营业,致使被答辩人服务中断。这一事实,答辩人公司所有员工和会员可以作证。第二,房东锁门事件发生后,公司也是积极应对,答辩人亲自和会员解释,因答辩人与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直接影响了第三方会员的权益,公司暂时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答辩人也与被答辩人进行了解释和沟通,公司会尽快和房东协商解决,继续给被答辩人提供服务,公司暂停营业期间的时间会给予被答辩人补偿和顺延,请被答辩人能够理解。直到2016年1月26日,在公司不欠电费的前提下,房东私自强行给答辩人公司所在整栋楼断电,而且同时又起诉到了贵院。房东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使房屋保持在可以使用状态的合同义务。答辩人一边在应诉,并同时积极努力地和房东继续协商,但房东执意不肯,于2016年3月2日在贵院开庭审理,答辩人当庭提出了反诉申请,答辩人与房东也于2016年3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谈判调解,答辩人找了投资接店人,只要房东重新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答辩人公司可以继续营业,为被答辩人继续提供服务。第三,房东锁门前,答辩人也多次和房东沟通,阐述公司的难处,因答辩人公司是独资经营答辩人家庭状况也非常困难,家是农村的,父母是农民,年老多病,根本没有收入来源,答辩人有个弟弟前几年出车祸去世了,家里已经是入不敷出了,答辩人只能靠公司的营业收入来支付房东租金,甚至答辩人为了继续经营,保住公司所有员工的饭碗,作为一个30多岁的男人,曾两次向房东下跪,但房东还是擅自强行将答辩人公司大门上锁,被答辩人如果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关系,退还健身会费,答辩人目前确实无任何偿还和经济能力。恳请法官能够查证事实,给予理解,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6日,原告马世平与被告签订《会员私教服务申请书》,原告购买课时30节,共3600元,约定会员的私教课程有效期同会员卡期,会员卡过期者私教课程同时失效。原告马世平称该课程还有7课时没有使用。2011年5月31日,马世平与被告签订《私教服务申请书》,原告马世平购买90课时,9000元,赠送私教课15节,约定会员的各种私教课程有效期同会员卡其,会员卡期过期者私教课程同时失效。原告马世平称该105课程全部没有使用。2015年6月30日,原告马世平与被告公司签订《入会协议书》,会籍起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双方约定,不送自行车,续会加两个月,两年会员费为238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马世平交来健身两年卡(不含自行车)人民币2380元,收款单位公章处有被告公司盖章。被告公司员工与原告马世平微信联系,被告公司员工称原告马世平还有122节课。原告马世平提交了课程统计照片,证明其最后一次使用私教课时间是2015年8月29日,还有112节私教课程未使用。照片中有被告公司员工的名字,最后一次课程显示数字为“112/10”,原告称112代表剩余私教课程数,10代表以上私教课程数。被告公司认可原告的课程节数、每节课金额、认可收取2380元会费,称只是因房东关门等原因,无法核实原告实际上了多少节课、剩余课程节数、会员期限,且称原告会员卡已经过期,私教课程也已经失效。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认可其于2016年1月8日停业。以上事实,有《入会协议书》、《新会员确认书》、《私教服务申请书》、《会员私教服务申请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本案中原告马世平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入会协议书、私教服务申请书、会员私教服务申请书,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不具备法定无效之情形,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公司与其经营场所的房主产生纠纷致使被告公司停业,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入会协议书、私教服务申请书、会员私教服务申请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马世平提交了课程统计照片、微信记录,用于证明课程使用及剩余情况,其最后一次使用私教课程时间显示为2015年8月29日,此时原告仍在使用私教课程,故被告辩称其私教课程已经失效,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于原告私教课程剩余节数以及会员剩余期限没有提供证据,故对于原告称其未使用的课程节数为112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自认因房东采取关门措施,导致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停业,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自认予以采信。原告的会员期限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其中赠送两个月,被告自2016年1月8日停业。两年会员并未全部使用,故会员费将根据原告实际使用会员时间和会员费标准予以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马世平与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入会协议书》、《私教服务申请书》、《会员私教服务申请书》;二、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马世平会员费一千七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三、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私教服务课程费用九千八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四、驳回原告马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天通恒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