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双咮与刘子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咮,刘子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61号原告陈双咮,女,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凌永明、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煜,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咮诉被告刘子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双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7.6元、保全费1212.9元,均由原告陈双咮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飞审 判 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