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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农民。因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立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黎某到邵东县“雅斯特酒店”应聘酒店营销员,次日开始在酒店实习。2015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在“雅斯特酒店”吃完午饭后,趁前台收银员仇某到楼上吃饭,酒店大厅无人之际,从酒店收银台钱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仇某、程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酒店监控视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黎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