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史润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60号执行申请人崔建海,男,1963年1月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史润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初字第235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润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崔建海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27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标的6.3786万元,经过执行双方以6万元和解此案,案款申请人已收悉,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2执恢1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