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12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