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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12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