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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洛阳昌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史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昌宝实业有限公司,史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洛阳昌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顺驰第一大街二期三幢2-202。法定代表人葛进立,董事长。被告史鸣,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洛阳昌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鸣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史鸣经常居住地址为阳泉市开发区土地局宿舍1单元402号,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