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415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黎士武(一般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