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415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黎士武(一般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