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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籍宇与杨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5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籍宇,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石兰娟,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薇,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籍宇、被上诉人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辽0106民初455号民事裁定。宣判后,籍宇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猛主审、代理审判员孔祥政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薇并未否认于2015年10月21日收到籍宇的5万元,只是称该款项系籍宇诈骗自己的返赃行为,且案外人郭京华与冮春波均出庭证明该款系受籍宇指派转款给杨薇的,故原审法院以籍宇不是转款的主体驳回起诉显系不当,原审法院应在查清该款性质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范猛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芸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