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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观林与被告杨蜀屏、新疆东风世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观林,杨蜀屏,新疆东风世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407号原告:胡观林。委托代理人:彭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蜀屏。被告:新疆东风世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佩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观林与被告杨蜀屏、新疆东风世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观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132.57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观林负担。剩余受理费6107.57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胡观林。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