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叶建明与上海科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明,上海科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叶建明,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上海科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403.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本区朱吕公路XXX号精加工车间、热处理车间的全部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目前本院已裁定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