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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石海龙诉石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309号原告石海龙,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汪培洪,肥城金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连军,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勇,住肥城市。被告马某某,住肥城市原告石海龙与被告石连军、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海龙的委托代理人汪培洪,被告石连军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海龙诉称,2012年3月我跟随被告石连军在内蒙古东胜万家惠批发市场干消防喷淋工程。2013年年底经结算被告欠我人工费80000元,并为我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15年2月18日,找被告催要时,被告重新为我出具欠条。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劳务款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石连军辩称,被告石连军不欠原告劳务款,石连军只是工程管理人员,真正的包工头是辛显东,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3月原告随被告石连军在内蒙古东胜万家惠批发市场从事消防喷淋工程,2013年年底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2015年2月18日,被告石连军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条,内容为:欠石海龙万家惠工程款捌万元整2015年2月18日石军。2016年1月1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5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上述欠条一份,在欠条下方,由案外人辛显东书写的说明一份,内容为:以上工程款五月份给甲方结算完成,后于石联(连)军结算,以(一)次性结算,共计捌万元整。2015.2.18号辛显东。被告辩称辛显东是真正的包工头,被告石连军只是为其带工,受其管理,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受辛显东安排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称是跟随被告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石连军是承包的辛显东的工程,原告催要劳务费时石连军以工程未结算拒绝支付,原告于石连军出具欠条当天找到辛显东,辛显东出具该证明。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法庭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被告石连军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辛显东书写的说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石海龙与被告石连军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石连军为原告出具欠条并签字,在形式上应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辛显东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其与甲方结算后,再与本案被告石连军结算,说明被告石连军与辛显东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加之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书写欠条是受辛显东委托,故本院认定原告石海龙与被告石连军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其支付劳务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石连军与原告石海龙的欠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马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连军、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海龙劳务款80000元;二、被告石连军、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海龙劳务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金80000元,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石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石连军、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