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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67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7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张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2014年1月-2015年12月,共24个月,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