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汤景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景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651号罪犯汤景波,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连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景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09年6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1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6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汤景波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汤景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景波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景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二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