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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郑美美与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美,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872号原告郑美美。委托代理人罗开纯、汪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路。法定代表人杨三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美美诉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美美提出已经与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郑美美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