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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某、何世丰等与李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何世丰,麦美库,韦美连,李国华,李芳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400号原告何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原告何世丰,男,2010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法定代理人何某,身份情况同上,系原告父亲。原告麦美库,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原告韦美连,女,1952年8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被告李国华,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壮族,武鸣县人。被告李芳云,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壮族,户籍登记地址:武鸣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何世丰、麦美库、韦美连与被告李国华、李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何世丰、麦美库、韦美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何世丰、麦美库、韦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元,由原告何某、何世丰、麦美库、韦美连负担。审判员  梁俊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