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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乌拉特前旗新安鑫隆兴农牧业合作社诉被告李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新安鑫隆兴农牧业合作社,李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38号原告乌拉特前旗新安鑫隆兴农牧业合作社。负责人栾为桥,男,系乌拉特前旗新安鑫隆兴农牧业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芳,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福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新安鑫隆兴农牧业合作社诉被告李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福林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拉特前旗新安鑫隆兴农牧业合作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