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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亿丰光学有限公司、胡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温州市亿丰光学有限公司,胡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179号原告: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纯。委托代理人:林小洧。被告:温州市亿丰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忠浦。被告:胡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亿丰光学有限公司、胡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61元,减半收取6180.50元。由原告温州亮彩胶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