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1689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林兰英、夏庆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林兰英,夏庆峰,王桂霞,彭传良,娄新富,张会玉,翟慧,夏祥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689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城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告:林兰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夏庆峰,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桂霞,女,汉族,农民。被告:彭传良,男,汉族,农民。被告:娄新富,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会玉,女,汉族,农民。被告:翟慧,女,汉族,农民。被告:夏祥兵,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林兰英、夏庆峰、王桂霞、彭传良、娄新富、张会玉、翟慧、夏祥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金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