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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纪民,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作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倪海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宸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申请再审称: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应属业主共有,系争会所大堂的规划与性质属于人行通道,因被申请人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为当时物业的唯一产权人,故产权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但在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后,系争会所大堂的所有权亦应随之转让,归全体业主共有。原审将会所大堂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违反了法律规定。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确立的前提是该物业不属任何一个单体所有。涉案上海市东汉阳路XXX弄XXX号一层、二层房屋性质为会所,其房地产权利属于虹宸公司,会所大堂及相应的雨篷、步行台阶等作为会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对其权属不存在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仍应归虹宸公司所有。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主张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确认为业主共有,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支持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