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泰兴金燕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兴金燕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273号原告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法定代表人周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兴金燕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通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与被告泰兴金燕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明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经济纠纷已解决,现原告大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0元,减半收取1157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575元,由原告大明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