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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宝香诉原审被告葫芦岛市高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香,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香。委托代理人田耕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幼伟。委托代理人赵永存。委托代理人XX。原审原告王宝香诉原审被告葫芦岛市高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裁定,王宝香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宝香及委托代理人田耕良,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永存、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现涉及关联案件共计10件,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即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关于李成林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锦高管字(1992)7号文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退休证等证据,因此,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结合每件案件的具体案情,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高桥镇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审理及认定,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南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李剑波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