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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398号原告叶某某,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