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398号原告叶某某,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