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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学峰、方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学峰,方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643号原告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南三楼。法定代表人曾煦宗。委托代理人文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罗学峰,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北巷7号3栋601号。被告方力,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北巷7号3栋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学峰、方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罗学峰、方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学峰、方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