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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代莉与何自力,左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莉,左正琼,何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58号原告代莉,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正琼,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何自力,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莉诉被告何自力、左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代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代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