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才大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大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大鹏,男,汉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大鹏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才大鹏在东兴市国门批发商场一楼1-33号店铺旁闲逛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将一部“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放在该店铺的桌面上充电,才大鹏遂心生歹念将该手机盗走,后因无法解锁,其便将该手机丢入北仑河中。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890元。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才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大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才大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莫某、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才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才大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才大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45.2元折抵罚金。根据被告人才大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才大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才大鹏退赔被害人张相炳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八百九十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百四十五元二角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龙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