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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XXX与李军奎、岳荣、郑少杰、李福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军奎,李福田,岳荣,郑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李军奎。被执行人李福田。被执行人岳荣。被执行人郑少杰。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军奎偿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款128535.60元,被执行人李福田、岳荣、郑少杰承担连带责任,并各负担案件受理费377.50元,执行费共1828.03元。该案经查核实被执行人李军奎的账户存款75985.63元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李福田的工资本院进行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岳荣因涉及(2016)甘0823执85号案件,其工资本院进行冻结执行。被执行人郑少杰因涉及(2015)崇执字第30号案件,其工资本院进行冻结执行。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李军奎、李福田、岳荣、郑少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由李军奎偿还申请执行人XXX案件款128535.60元,被执行人李福田、岳荣、郑少杰承担连带责任,并各负担案件受理费377.50元,执行费共1828.0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李军杰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