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字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中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21号罪犯刘中源,男,1957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零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中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中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学习,该犯患有高血压病、窦性心动过速等疾病,没有参加劳动,安排在组内病休,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7.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中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中源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