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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吉峨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峨伍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峨伍某某(自报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吉峨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峨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吉峨伍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113号通惠大市场门口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时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当场查获。民警从吉峨伍某某处查获现金100元,从杨某某处查获1包毒品疑似物。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吉峨伍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吉峨伍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经眉山市中医医院健康检查,其当时已怀孕四个多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峨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眉山市中医医院健康检查报告,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领条,辨认笔录,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6]19号理化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吉峨伍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峨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峨伍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峨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