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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甲某且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59号罪犯甲某且,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某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其与同案犯二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8425元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甲某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甲某且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