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祝德珍与李会、王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珍,李会,王高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25号原告:祝德珍。委托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所律师。被告:李会。被告:王高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刘增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祝德珍与被告李会、王高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负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