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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孔双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孔双福,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郭兴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王彦龙,系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孔双福,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第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孔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孔双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孔双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391246元、迟延履行利息1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69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885元,合计421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421900元。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孔双福、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