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达法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永贵申请执行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贵,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贵,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段军,又名段二军,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杨永贵与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段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智伟 来源: